你知道嗎?離婚時搶監護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監護嗎?
By 可道律師事務所 吳嘉瑜
青青跟先生離婚後,雖約定孩子由先生單獨監護,但先生長期於國外工作,孩子多由前婆婆照顧,前婆婆又過於溺愛孩子,青青可以聲請將孩子改由自己監護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監護?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監護權人)。
若該子女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監護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詳參以下士林地院101家親聲95裁定)。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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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本院參酌前揭訪視報告意見,認兩造在經濟基礎、家庭支持系統等方面表現相當,可認兩造均具獨立監護未成年子女謝○穎、謝○翰之能力及意願。相對人雖在經濟能力、互動關係、照顧經驗等方面上表現較具優勢,惟聲請人亦在子女之照護環境、教育規劃、親職時間及人格培養等各方面之表現用心甚益,且學齡前兒童之先天性格養成及價值觀念之培育等人格特質皆須仰賴父母長時間悉心教育,其缺憾之親子關係,非物質上可予短暫加以彌補,亦非其他家庭成員可得以替代。雖相對人之母及其他家庭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二人互動良好,依賴關係愈趨密切,惟相對人因工作因素,長時間在國外,親自陪伴及撫育時間極其有限,無異於相對人之母親隔代教養相對人之未成年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管控常較為慣溺及無法適時發現未成年子女之情緒轉變和矛盾鬱結。此由探視報告內容說明,可得知相對人母親因寵愛孫子女,恐無法時刻提醒或限制其使用高科技產品,而可能導致幼童身心發展受影響;且對於聲請人之負面情緒亦不加掩飾地顯露於未成年子女們面前,恐無助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們維繫親子關係,並易使其與家庭關係產生矛盾進而衍生爭執,長期以觀,並不合於未成年人子女之最佳利益,因認兩造原約定之監護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聲請改定,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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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遇到一個單親媽媽,她在懷孕的時候因為想要專心帶小孩就辭去了工作,沒想到在小孩剛生下來的時候就發現,老公外遇而且老公還吵著要跟她離婚。
當時她沒有存款、沒有收入,也沒有自己的住居所。
可是她告訴我,她只好好的哭了一天,隔天就決定要靠自己勇敢站起來。
她先租了一個小套房,開始認真的找尋收入,最後靠一些代購團購還有其他的副業收入,讓自己的經濟獨立,回到婆家把孩子帶回來(因為前夫跟小三快樂去了沒在顧小孩)。
你知道嗎?離婚時爭親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今天特別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親權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
若該子女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親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民法第1055條之1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二)🔷
💑給即將步入禮堂的你(妳)們:
想必你(妳)們對於婚後的生活一定充滿幸福的願景❤️,祝福你(妳)們在未來的幸福日子能夠更圓滿💞,我們為你(妳)準備了「#婚前協議書」的範例📃,希望能夠保障你(妳)婚後生活的大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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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使用婚前協議書這樣的法律文件有所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各位粉絲來訊詢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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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看了先前那篇婚前協議(https://reurl.cc/mQn3l)的介紹,應該還是有很多疑問。我們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哪些約定寫入了婚前協議書後,但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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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就來為大家說明,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哪些婚前協議的內容,雖然當事人之間已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可一旦上了法院,法官還是會大筆一揮,認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提醒大家先避開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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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離婚條件的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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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涉及離婚條件預立的情形,律師經常被詢問到的情形有:
「只要他方有外遇情形(此處還可替換成: #家暴情形、或 #家族特殊要求,如三年內沒有生下男丁),就 #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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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上面的約定不是白紙黑字,而且雙方你情我願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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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於,#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 明確指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悖,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主要的原因在於,民法認為婚姻制度乃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事先約定他方違反一定條件,需無條件同意離婚,就已經悖離了婚姻尋求共同生活的本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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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協議的內容涉及「違反○○XX」條件的一方就要 #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為上面的實務見解,而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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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將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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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的時候增訂了 #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揭示法院於受理兩造離婚案件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一切情狀,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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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實務上在處理兩造離婚案件,若已育有子女、且未成年的情形,都會特別重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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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雙方於婚前協議書中預先約定:「倘雙方日後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由某方任之」。姑且不論雙方約定時,子女根本尚未出生,而雙方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尚未發生;單純僅依雙方事前約定,決定離婚後有關子女的親權行使,也未必與將來出生後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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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我們也就不難推出,預先針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也就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立法精神相牴觸。即便雙方同意放入上述的協議內容,若將來產生爭議,同樣還是有非常高的機率,遭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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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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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那針對對方違反約定,或是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倒底該如何約定,才不會誤踩法律規定的禁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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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說明的兩個不可碰觸的法律禁區外,我們還是可以事先針對他方違反一定行為,約定 #給付違約金,避免與同意無條件離婚的效果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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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一方於結婚後,如果有外遇(或其他約定情形)情形,同意無條件給付對方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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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份,也可以更易成下面的約定:「如對方有家暴或嚴重體罰的情形,則暫時減少與他方同住時間」。透過這樣的約定,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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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常會問律師:「把這些事情在結婚前拿出來討論的感覺好奇怪,會不會討論完後,婚也就結不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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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確實是一件需要衝動的事情。但婚禮結束的那一瞬間,大家都還是得回歸到平凡的生活,面對現實。而婚姻生活中的各種磨合,也就從此刻開始。事前開誠佈公的對方討論,針對有歧異的部份進行事前溝通,絕對是一個相較於吵的不可開交後的決定離婚,來的和緩的方式。
民法第1055條之1 在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的推薦與評價
一、依民法第1055之1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