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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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申報〰生存配偶財產債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遺產稅申報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就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之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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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就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申報不實,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可處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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