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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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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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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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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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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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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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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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天猶豫期隨堂小測驗
大家應該知道一般網路購物有 #7天猶豫期,可以無條件退貨吧~
不過其實關於7天猶豫期,還有很多不管是商家或消費者都不可不知的小常識喔!
檢測一下🔍以下常識你都知道了嗎?
#Level ⭐️
📍商店載明「本商場恕不提供7天猶豫期,不同意請勿下單」?
A: 該約定無效。依消保法第19條第4項,店家與消費者的約定,若違反7天猶豫期規定,該約定 #無效。消費者仍然可以向該店家主張退貨!
📍 商家約定消費者應自行負擔「退貨」的運費?
A: 該約定無效。依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解除契約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其中「費用」包含退回商品的運費!縱使商家與消費者約定由消費者負擔,也會依第19條第4項,該約定無效~
不過,若是「寄送商品」的運費,則得約定由業者或消費者負擔!
#Level ⭐️⭐️
📍一般民眾在網路上賣二手物有7天猶豫期嗎?
A: 不一定。消保法的適用對象為「企業經營者」,是指「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一般民眾若僅是少量賣自己的二手物,因為難以認為是以此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就可能不適用消保法上的7天猶豫期!
不過,如果是商品有瑕疵,買家仍然可以依民法規定要求減價、解約!
#Level ⭐️⭐️⭐️
📍所有網購商品都適用7天鑑賞期嗎?
A: 不一定。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得不適用7天鑑賞期(1~7需先告知消費者):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ex: 生鮮食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ex: 訂作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ex: App、影音平台訂閱)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8. 經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ex: 網路訂房、線上遊戲、演唱會門票...)
以上你答對幾題呢😊
關於網路購物還有其他問題,也歡迎留言或私訊問我喔~
Photographer: https://instagram.com/hero_7.1997?igshid=xu2xo88e1cu6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購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已經是台灣消費者的常識。但《消費者保護法》看似萬能,其實該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中也規定了,如果有「合理例外」,不受七天鑑賞期的保護🥺
因此行政院就訂定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來說明有哪些商品就算是網購也沒有七天鑑賞期。這種商品大部分都有著不適合七天內拿去退貨的本質。
①「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像是生鮮食物,或是需要特定溫度保存的東西🐟
②「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這種商品因為是特別製作,如果可以隨便退貨,對店家也不好💍
③「報紙、期刊或雜誌。」這屬於具有時效性的物品,過期就沒有意義了⌚
④「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這類商品因為可以短時間大量複製,所以不能退💻
⑤「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簡單來說,就是在app store或是google play購買的應用程式,或是串流服務像netflix、spotify
⑥「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這是衛生考量🩹🧻
⑦「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特別的是,機票也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要取消或變更需遵循各家航空公司的政策✈
這樣大家有更了解網購的七天鑑賞期了嗎?說到網購,雙十一就快到了,大家是否都摩拳擦掌準備大肆購物一番,不過網購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不要錯過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喔❤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